一、静态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不经追认,合同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③与无权处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合同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除即时结清的合同,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合同的签订,需注意合同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篡改后如何找到电子合同被篡改的证据、如何证明双方合同的真实内容等方面需加以注意。
(3)合同内容瑕疵的法律风险
①合同名实不副的法律风险。明确合同性质是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实践中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合同名称、内容、性质不相一致的情况,如某些合同名称为“经销协议”,实际内容却是代理协议;名为债务消灭的抹账协议,实际内容是债权或债务转让协议;明明是工业品买卖合同,却签订成加工定做合同。
②合同用语不当的法律风险
有些合同的用语含混、模糊、内容矛盾,看似有约定,实际无内容,比如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违约责任见合同法,发生争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货款乙材料支付形式结算等条款,看似写明,实则等于没有约定,写与不写没有任何区别。个别条款在履行中必然会引发歧义,发生纠纷后涉及的问题仍处于不明确状态。另外,法律术语要准确。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定金、订金,疑义、疑义,等均需注意。
③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a合同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技术条款应该尽量选择技术质量方面的专业人士提出具体的专业标准,而不应仅仅由合同商务人员进行决策。质量瑕疵质量缺陷的合同风险首先来自于对质量标准的约定不明确。在合同质量条款中应明确标的物的制造标准或交货验收标准,有些凭样品验收应封存样品。
b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合同有的约定,同城用汇票结算;外贸合同信用证结算,改为直接汇款结算;还有的在结算条款中,用物资顶账代替现款支付或者干脆写“用顶抹账方式结算”,上述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特别是互相矛盾,使得结算中货款支付的履行发生困难。正确的做法是对于用物资顶账的,应当明确什么物资,什么价格,是否履行评估手续等。
为防止因结算缺乏导致的风险,在给付货款时应明确给付金额、给付时间、履行地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方式履行。
C合同救济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这两个条款与合同发生争议后,当自救措施不足以挽回合同损失,又需寻求法律救济密切相关。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约定大于法定。违约金是合同常用的约定方式。完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明确金额和计算方式,如约定过高或过低才由法官自由裁量。在违约责任中,一般常见的写法是按《合同法》规定执行,这种约定其实等于未约定,当发生争议时,据此约定难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仲裁或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各有利弊。仲裁程序简单,一审终结;而诉讼程序复杂、漫长、成本较高。仲裁诉讼不能同时选择。仲裁应约定仲裁机关、仲裁地点;诉讼可约定管辖法院。
④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在某些特殊领域,如供水供电贷款、房屋买卖、租赁、保险、存款等行业,为了提高使用效率,重复使用一些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前没有同对方平等协商的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还有的利用垄断地位或业务优势,单方草拟印刷的一些格式条款,以充分保护提供格式条款方。这样的合同对双方都存在风险,这类合同违背了公平缔约自由的基本原则,所以《合同法》针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从保护弱者角度做出了限制。第一;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向另一方承担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的义务,第二;格式合同提供方设定的一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为保护缔约自由和平等,实践中对合同条款应尽量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公平的分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充分表达真实意思所订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动态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1)不当缔约的法律风险
不当缔约的法律风险是在合同成立前,因缔约一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对缔约双方提出的必然要求。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由于合同尚未成立,不能使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条件。
(2)不当履行的法律风险
①不当运用抗辩权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再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义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中止义务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要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实际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请求或仲裁程序,是一种自助自救行为。
②怠于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法律风险
代位权制度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明细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有债不清,以此为借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采用代位权制度。
撤销权是指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而有损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为赖账,以低价或无偿提前转让财产,使债权人债权悬空,债权人可采用撤销权救济。
(2)不当变更的法律风险
①合同变更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合同变更须经书面形式。未经书面形式变更,则可能存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是否变更的纠纷,给企业造成很大麻烦,而且一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给诉讼证据的搜集提供造成困难,并因此可能被视为合同未作变更,而须按原合同约定进行履行,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②合同变更手段不当的法律风险
合同变更应是合同双方自愿的,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方式,否则,合同变更视为无效,同样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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